113年系友回娘家
1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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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 系友回娘家暨感恩餐會 活動流程 | |||
時間 | 活動 | 地點 | 主持人 |
08:30 | 全體工作人員集合 | 資源系舊館川堂 | ALL |
09:30 | 辦理報到 | 資源系舊館川堂 | 財務、報到組 |
10:00 | 礦冶的歷史未來館 | 未來館 | Hsing-I Hsiang |
10:30 | 學誠廳揭幕 | 學誠廳 | |
10:30 | 詹院長致詞3分鐘 | ||
10:35 | 董事長致詞3分鐘 | ||
10:40 | 廖老師門生或貴賓致詞約5-10分鐘 | ||
10:50 | 揭牌 | ||
10:55 | 本系現況與座談會 | ||
11:15 | 系主任致歡迎詞 | 舊館中庭 | Hsing-I Hsiang |
11:20 | 董事長致歡迎詞 | 陳鵬 | |
11:25 | 傑出系友領獎及受獎致詞 (5分鐘) | 陳鵬、蕭富元 | |
11:35 | 全體系友團體照 | 全體人員 | |
11:40 | 各級系友與教師合影 | 全體人員 | |
12:10 | 回娘家餐聚 | 遠東香格里拉 | 陳鵬、余騰鐸 |
董事長致詞 | 陳鵬 | ||
董事介紹、師長介紹 | 余騰鐸、司儀 | ||
邀請系友領帽及合照 | 余騰鐸、司儀 | ||
義賣活動 | Ting-To Yu | ||
14:30 | 賦歸 | 全體人員 | |
相關活動: | |||
09:30-12:00 | 資源地質教具展示 | 地質學教室(4301室) | 吳泓昱/高立誠 |
09:30-12:00 | 岩心介紹 | 地質學教室(4301室) | Hung-Yu Wu |
10:00-10:30 | 礦冶的歷史未來館 | 未來館 | |
10:30 | 學誠廳揭幕 | 學誠廳 | Hsing-I Hsiang |
09:30-12:00 | 老師與系友談天開放空間 | 會議室(明山講堂) | |
12:10-14:30 | 音樂表演 | 遠東香格里拉 |
台南遠東香格里拉MAP
https://www.shangri-la.com/tc/tainan/fareasternplazashangrila/about/map-directions/
報名從即日起延長至10月15日止
可利用線上報名;或下載檔案填寫後email至(nckudre@gmail.com)、傳真(06-2380421)回傳
(如未於9/30前填寫紀念衣尺寸或現場報名者,紀念衣依現場尺寸為準)
How to donate
Bank: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017) Fucheng Sub-branch
Account Name: Consortium legal person Chengda Mining and Metallurgical Resources Science, Education,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Account number: 00610707580
點選我填入捐款資料,以利寄發收據及確認
2.其它付款方式: 超商代碼繳費、條碼繳費
信用卡手續費為2.8%、條碼繳費手續費20元、超商代碼繳費手續費28元,此手續費將由本會負擔;收款後兩週內寄出正式收據
總金額需為100元(含)以上 點我開始捐款
1000元(含)以下手續費為15元,1000元以上手續費為20元,此手續費將由本會負擔;收款後兩週內寄出正式收據
Tel: 06-2757575 ext. 62801
Fax: 06-2380421
Contact: Department of Resources Engineering, NCKU Mining and Metallurgy Resources Science, Technology,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No. 1 Daxue Road, Tainan City. Hsing-I Hsiang Professor and Chairman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捐款
2022回顧點我精彩照片
2024年成功大學資源系友回娘家暨感恩餐會菜單
香格里拉台南遠東國際大飯店:
http://www.shangri-la.com/tc/tainan/fareasternplazashangrila/rooms-suites/rooms/superior-room/
台南大飯店:
https://www.hotel-tainan.com.tw/room/price.php
台糖長榮酒店:https://www.evergreen-hotels.com/branch2/rooms/?lang=zh-TW&d1b_Sn=6
成大會館(校友另有優惠):http://www.zendasuites.com.tw/zh-tw/room.php?act=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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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donations will be issued by the association with an official receip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7 and 36 of my country's Income Tax Law, when reporting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it can be listed as a deduction for individual comprehensive income tax, or it can be listed as an annual expense for a for-profit enterprise. or losses to reduce taxes.
第 17 條
按第十四條及前二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參考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