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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簡介

發起人敬致系友的公開信

緣起

各位親愛的系友們:

  成功大學礦冶系自成立以來,由於歷任主任之領導,全系師生的努力,及全體系友的支持,四十年來在硬體建設與實質發展上,均有長足進步。

民國63年擴大成礦業及石油工程系與冶金及材料系,民國80年礦油系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更名為資源工程學系,81年更將原礦冶及材料研究所擴大分別成立了資源工程研究所及材料科學及工程研究所,使原礦冶系更為發揚光大,近年來更積極強化師資陣容、充實圖書設備、規劃擴建系館、美化系館環境,期望成為具濃郁學術氣息,優良研究學習環境之資源科技教育的高等學府,事實證明:本系在學術成就上已頗有可觀,以教師研究著作之品質及每位教授爭取到的建教合作案經費,皆在全成大各科系的平均之上。

今日資源工程學系不負礦冶前輩之領導,不僅積極承續原礦冶系的優良傳統,更期望開展宏遠之格局,以擔負為社會培育資源科技人才之重責大任。

國立大學之經費,歷年來皆由政府編列預算,理應相當充裕,無虞匱乏。實則不然,根據教育當局目前推動之方針,未來公立大學,除學校正常經費仍由國家統籌外,其餘各項特別發展所需經費(約占全校經費五分之一)則賴各校依其發展特色與辦學成效,自行籌措,是以目前各校,甚且各系均積極籌募發展基金,目前本校已有機械系、化工系、土木系、水利系、企管系、建築系等成立了各式文教基金會。本系在歷屆系友們熱心倡導及支援下,為配合系的蓬勃發展,擬於民國八十三年成立「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組成董事會,並完成法人登記。

文教基金會成立之目的,端在協助礦冶資源科技學術發展,藉設置高級專題講座,爭取優良師資,並充實圖書及教學設備加強研教,促進學術交流及建教合作,提供獎助學金等,以提高礦冶資源科技方面的學術水準並建立特色。欣逢母系創系四十週年,特發動籌募基金活動,期以半年時間,在民國八十三年七月,第一期基金籌募目標能達到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敬請我全體系友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樂捐、勸募促成。本基金會因諸位之襄贊資助將茁壯豐碩,並將有助於礦冶資源科技教育之發展。

敬祝
身體健康,事業順利!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
發起人:林崇標 卓遵天 王文郁 龍村倪 林志一 羅瑞星 鄭炳煌 施漢章 許富次 張芳澤 顏富士 郭正次 鄭南基 林獻振 李義雄 翁林廷彬 陳思明 莊營發 陳逸偵 林泓源 陳家榮 翁祖炘 姚振輝 柯振輝 林燕山

開創礦冶源科技的活動空間

序言

「礦冶」一直是工業之母,一國經濟建設的基礎,早期在我國社會,礦業不單與工、商、農、漁並存,且為工業的龍頭,在民國五十年代台灣經建起飛階段的確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即使在今日許多西方國家,礦仍居極重要的地位。

由於台灣礦產資源缺乏,自產礦業近年來已逐漸萎縮中,單純的自產礦業開發科技在經濟建設中所佔比例一直在下降,以致「礦冶」有漸為人所忽略之感。

但在今日台灣經濟一片紮根聲中,整體經濟建設所需基本用礦量卻日益增加,絕大部分依賴海外資源礦物進口抑注。

海外資源礦物之確保與供需策略,礦冶經濟發展與國土區域規劃,礦冶與環境保護,礦產品冶煉加工提高附加價值以及礦物資源之再生利用等,第二代產、製、銷礦冶資源科技之發展,蔚然已成為明日整體工業發展之根,即連今日處處可見的高樓地下室、捷運地下開挖、隧道構築、大型運輸等技術成果,亦為部份礦山開發技術的延伸。

「礦冶」老兵不死,生生不息,傳統的資源科技將脫胎換骨留在資源擁有國發展,在資源缺乏必須使用海外資源的國家,今後更應自強跨越國界,持恆推展傳統的以及第二代產、製、銷礦冶資源科技。

身為國內最高礦冶學府的成大礦冶母系今後的繼茁壯發展,培育明日「礦冶人」的任務實在是任重道遠。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
第一屆董事長  林 崇 標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

大事紀要

82.11.17

資源工程學系系務會議通過推動成立文教基金會工作。

82.11.17

82.11.20

四十週年系友大會通過成立基金會提案。

82.11.20

83.03.12

與46級至67學長及系友溝通,決定基金會名稱、章程等,並請林崇標學長任召集人。

83.03.12

83.07.29

基金總額已達伍佰萬目標,開始籌備成立大會。

83.07.29

83.08.06

基金會成立大會,召開籌備會議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選舉第一屆董事會及董事長。

83.08.06

83.09.05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基金會設立 (八三教 五字第一四四二0號函)

83.09.05

83.09.06

資源工程系系務會議通過基金會會址設於本系並協助執行會務。

83.09.06

83.09.23

台南地方法院公告(南院賢民法登字第053711號函)。

83.09.23

83.09.28

台灣日報刊登公告法人登記證書。

83.09.28

83.09.29

取得法人證書(登記簿第018冊第016頁第000274號)。

83.09.29

83.09.29

取得財政部國稅局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83.09.29

83.10.04

台南郵局申請到郵政劃撥儲金存款帳號31246268。

83.10.04

83.10.06

取得免扣繳利息所得稅款函(南區國稅南市資字第83023057號函)。

83.10.06

83.10.07

行文省政府教育廳備查(83年10月7日資字第083001號函)。

83.10.07

84.12.21

基金總額擴增為600萬元整。

84.12.21

86.12.27

基金總額擴增為670萬元整。

86.12.27

87.10.09

基金總額擴增為800萬元整。

87.10.09

88.11.17

基金總額擴增為850萬元整。

88.11.17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

基金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宗旨為培育礦冶資源科技工程及管理人才。基於此,協助礦冶資源科技學術發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所)系友會之運作、推動及系友聯繫等業務。
二、贊助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所)辦理及媒合來自國內外(含兩岸)之學術交流、研發合作及學生集會活動。
三、開辦學術專題講座及刊物出版。
四、提供獎助金。
五、補助或捐贈國立成功大學資源工程學系(所)教學軟硬體及學術研究環境之增設、改善及修繕。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本會籌備會負責募捐。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動產與不動產得由成功大學礦冶工程學系系友暨各 界人士隨時繼續捐贈之。
第 四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資源工程學系,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至少四分之一名額為資源工程學系教師,資源工程學系現任系主任為當然董事。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條: 本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各一人,由全體董事互選之,董事長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長為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十條: 董事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由資源工程學系教師兼任,另得編列秘書一人或會計一人,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長遴聘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
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82年12月26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成大礦冶資源科技文教基金會
發起人:林崇標 卓遵天 王文郁 龍村倪 林志一 羅瑞星 鄭炳煌 施漢章 許富次 張芳澤 顏富士 郭正次 鄭南基 林獻振 李義雄 翁林廷彬 陳思明 莊營發 陳逸偵 林泓源 陳家榮 翁祖炘 姚振輝 柯振輝 林燕山